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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格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问题: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从破产财产中直接支付价款,不用做债权申报了吗?和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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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21:13
朴老师
07/09 21:16
1.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破产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买方完全支付价款之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买受人破产时,如果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原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即视为到期。这意味着,无论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是何时,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买方(或其管理人)就必须立即面对支付价款的义务。
2. 及时支付价款与债权申报
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通常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买方或其管理人应当尽快从破产财产中调配资金以支付给卖方。这种支付行为是基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而直接产生的义务,不需要像一般债权那样通过债权申报程序来确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债务不需要记录在破产财产的账目上,只是其支付优先级和程序可能与普通债权有所不同。
3. 与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的区别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包括因破产财产的保管、维修、增值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被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那么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区别一:性质不同: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直接支付义务,其性质是合同义务;而共益债务则是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其性质更偏向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区别二:处理方式不同:虽然两者在破产程序中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但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通常是通过直接调配破产财产中的资金来完成的;而共益债务则可能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来确认其金额和性质,并可能涉及到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区别三:优先权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共益债务可能享有比普通债权更高的优先权;而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优先权则可能取决于破产法中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所以,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与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在性质、处理方式和优先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