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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出国对境外提供劳务回国后需要收款将交什么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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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居民个人出国对境外提供劳务回国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申报纳税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税务机关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2.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3.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如果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07/10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