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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和脱贫人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附加税的优惠之前的税基,那为什么先进制造企业进项加计5%可以作为附加税的税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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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来说,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这相当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附加税通常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为税基,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收。在这个政策中,先进制造企业进项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额。而附加税的计算是基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因此,进项加计5%的部分也可以作为附加税的税基。
07/11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