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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混同中“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这句话怎么理解呢?

84785004| 提问时间:07/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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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用个例子,A欠B为5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A以其对C的8万元债权向B设定质权。 A、C是父子关系。后C死亡,遗产由A继承。A的债权与B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么A对C的债权只有3万。相应的质权标的也变成3万,对第三人B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07/11 16:19
84785004
07/11 16:36
这里的混同是AC之间的混同吗?为保证B的利益,A对C的债权还是认定为8万吗?不因欠B的5万而变成3万是吗?我的理解是这样的:AC的债权债务都已经归于A了,实际上AC间就两清了,B的质权形同虚设,只剩A欠B5万元这一件事了
廖君老师
07/11 16:49
您好,是的,那B不是没有保障么,就不允许AC清
84785004
07/11 16:53
好的,就算AC之间没有清,C都已经死了,已经将其所有遗产转移给A了,那到时候B在A到期不还的时候,如何执行这个质押权呢?B只能找A的情况下,B对A的质权执行不了了呀
廖君老师
07/11 16:59
您好,C不是的遗产么,走法院去执行遗产
84785004
07/11 17:08
您的意思是法院在执行遗产分配的时候把B质押权的那部分8万扣下来,剩余的再走法定继承是吗?您说的混同后A对C的债权就只有3万了,这个不太理解
廖君老师
07/11 17:16
您好,我还是加点文字  A欠B为5万元,B欠C为1万,C欠A为8万,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A以其对C的8万元债权向B设定质权。 A、C是父子关系。后C死亡,遗产由A继承。A的债权与B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A对B债务为4万,担保的债权只有4万了,如果B欠C为1万是以后多年才到期的债务,对第三人B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他本可以现在拿到5万以后还1万,现在就成只能拿4万了。
84785004
07/11 20:48
好的 谢谢您了老师
廖君老师
07/11 20:49
 亲爱的朋友,您太客气了,   祝您生活顺意~     考试顺利~           希望能帮助到您, 感谢善良好心的您给我一个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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