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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个月增值税申报因为抵欠4月增值税200,附加税12元,假如本月应交增值税1000,附加税60,6月也是按照这个数计提的,7月交税时系统直接给抵欠了,我按照完税凭证做账,所以导致未交增值税和附加税贷方有4月抵欠的余额,应怎样处理?老师给把这部分做个分录吧

84784951| 提问时间:07/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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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首先,4月抵欠增值税和附加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 本月计提增值税和附加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借:税金及附加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0 7月交税时,由于系统直接抵欠了4月的部分税款,完税凭证上显示的实际缴纳金额为抵欠后的余额。根据完税凭证做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1000 - 200) 贷:银行存款 800 这样处理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800元(1000 - 200),反映了尚未缴纳的本月增值税(扣除了4月抵欠的部分);“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贷方余额为48元(60 - 12),反映了尚未缴纳的本月附加税(扣除了4月抵欠的部分)。 之后按照正常流程缴纳剩余的税款即可。 需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因企业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会计处理前,咨询专业的会计人员或根据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操作。同时,确保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另外,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但上述抵欠情况是否适用该政策,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07/1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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