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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下我们想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我们要报关退税的话,是有双抬头报关,境内发货人:进出口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是我们公司,这样情况,我们公司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吗?我们是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

84785006| 提问时间:07/1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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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下,你们公司通常是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 在双抬头报关模式下,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填写进出口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写你们公司,你们公司作为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是退税主体。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即你们公司)需要取得受托方(进出口代理公司)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另外,要确保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顺利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时,建议提前与进出口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充分沟通,了解详细的要求和流程。 同时,需注意防范“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况。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07/1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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