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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的问题,第二章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 股东出资不足即转让股权(1)受让人知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转让人(原股东)补足。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一下,第二点,受让人不知道(好理解),但是什么叫做“且不应当知道”啥意思?连起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怎么判断?考试如果只说不知道我是选对还是选错?

84784970| 提问时间:07/1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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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CMA,经济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应当知道的情形比较典型的是受让人是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的话就推定为不应当知道。
07/1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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