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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如果先签订了合同,是以合同为纳税义务点吗

84785022| 提问时间:07/1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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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印花税是这样
07/17 13:17
84785022
07/17 13:22
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吗
朴老师
07/17 13:27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并不一定直接构成纳税义务的发生点,纳税义务的发生通常取决于具体的税种和相关税法规定。 例如,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有多种情况,如: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常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纳税义务的判断依据。 合同在确定纳税义务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合同中的条款,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付款方式等,可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金额。 比如,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在货物交付时付款,那么货物交付的时间就可能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但也有特殊情况,即使合同签订了,如果交易未实际发生,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条件,也不一定产生纳税义务。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就是纳税义务点,而需要结合具体的税种和税法规定来综合判断。
84785022
07/17 13:32
贸易发生的时间界定,是按照合同时间,还是交易时间,还是开票时间
朴老师
07/17 13:34
贸易发生的时间界定不能简单地依据合同时间、交易时间或开票时间中的某一个来确定,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所涉及的税种来判断。 在增值税方面: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以,贸易发生的时间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交易实质、货物或服务的转移情况等多种因素,并结合不同税种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例如,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 B 公司先预付货款,A 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 10 天内发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A 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 10 天内发货,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货当天;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在发货时确认收入。但如果 A 公司在收到预付款时就开具了发票,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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