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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销售货物包含了卸货费,延保费,安装调试费这个开票是按总金额开货物的13个点还是分项目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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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如果合同中明确区分了销售货物、卸货费、延保费和安装调试费等各项费用,且各项费用的金额清晰明确,那么可以按照分项目开具发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一般来说,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卸货费和延保费可能需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判断适用税率;安装调试费,如果是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果是销售顺带的安装服务,按销售货物的税率13%开票。
如果合同没有分别明确各项费用,或者从业务实质来看这些费用难以明确区分,可能需要按照总金额开具货物的13%税率的发票。
2024 07/18 10:06
84785011
2024 07/18 10:08
只是合同后附报价清单上有分清楚,
84785011
2024 07/18 10:09
必须要按合同上来开还是需要问客户意愿啊?或者说是哪种开更划算呢?
朴老师
2024 07/18 10:12
这个是按合同来的哦
84785011
2024 07/18 10:15
如果客户要求就一起开货物13个点行吗?
朴老师
2024 07/18 10:17
可以的
这个混营的是可以的
84785011
2024 07/18 10:52
还有一种是合同上写的是货物清单,但是维保服务合同要开6个点的专票,那到底开哪种呢?
朴老师
2024 07/18 10:58
一般情况下,除了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外,期前追索权行使前需要先提示付款。
根据相关规定,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存在特定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这些情形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如果是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到期前未应答的,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前提示付款效力及于提示付款期,相当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此时被拒付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能在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则只对于出票人及承兑人享有追索权。
不过,在票交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后,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发起的提示付款,系统会在到期后的次日自动拒付,并且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但此次通知仅涉及到银行承兑汇票,未包含商业承兑汇票。
行使追索权时,还需注意提供拒付证明等形式要件,并在规定的时效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操作。
朴老师
2024 07/18 10:58
这个你们和对方协商哦
朴老师
2024 07/18 10:59
只要双方协商好了就可以
但是如果是六个点的那你得兼营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