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朴老师,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意思就是如果有多个关联方借款,按利息比例分摊不得扣除的部分,防止全部分配到利息低的关联方借款。这段文字的最后一句的逻辑,我不理解,望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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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这段话的逻辑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利息分配来规避税收。
如果不按照利息比例分摊不得扣除的部分,而是全部分配到利息低的关联方借款,那么企业可能会将大部分利息支出集中在这些利息低的关联方上,从而减少不能扣除的利息金额,降低整体税负。
例如,有多个关联方借款,其中一些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较高,而另一些利息较低。若不按比例分摊,企业可能会设法将更多利息分配到低利息的关联方,使得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不得扣除利息总额减少。
而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更公平、合理地确定每个关联方应承担的不得扣除利息部分。这样能避免企业通过操纵利息分配来规避纳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说,在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时,首先需要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然后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这部分不超金融利率的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接下来,按照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分摊比例。最后,根据分摊比例计算各关联方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07/22 10:56
84784972
07/22 21:11
还是不懂,能举例说明吗?
朴老师
07/22 21:24
具体哪里不明白你说下,我看看怎么举例,明天早上给你解答
84784972
07/22 21:35
什么是把大部分利息支出集中在利息低的关联方?跟纳税调整有什么关系?还有最后一段的首先然后再,我没看懂。
朴老师
07/23 08:29
把大部分利息支出集中在利息低的关联方,通常是指企业将其债务融资的较大部分安排在与关联方的交易中,并且这些关联方收取的利息相对较低。
这种做法可能与纳税调整存在一定关系。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对于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和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同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也有规定限制,例如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面是具体的计算步骤:
1.首先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即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
2.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这部分不超金融利率的利息,得到剩余的利息支出。
3.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4.按照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分摊比例。
5.最后根据分摊比例计算各关联方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为6000万元,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4000万元。假设该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了如下利息支出:向商业银行(由丁公司担保)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及担保费5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应收取的担保费为40万元);向母公司甲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委托贷款20000万元,支付利息1600万元;向工商银行(由乙公司担保)借款3000万元,支付利息135万元及担保费55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应收取的担保费为55万元);向联营的丙公司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6%)。
经税务机关审核,丁公司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甲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实际税负相同,丙公司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首先,对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进行相关性审核,确认其均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
然后,对利息支出是否超过利率标准进行审核。商业银行借款部分,担保费应按40万元计算,多支付的10万元需调增;丙公司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需调增2000×(8%-6%)=40万元。
接着计算关联债资比例=24000÷6000=4,超过了其他企业的2:1标准。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为2÷1=2,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需按规定利率计算,即(120-10+1600+135+2000×6%)×(1-2÷4)=867.5万元。
最后,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各关联方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但具体分摊到各关联方的计算过程较为复杂,这里不再详细列出。
84784972
07/23 10:37
丙公司为什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朴老师
07/23 10:41
同学你好
丙公司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是因为其向该企业提供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率与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相比过高或过低,或者在借款的其他条件(如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上与在市场上独立进行的交易存在显著差异,不符合公平、公正、独立的市场交易原则。
例如,如果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 6%,而丙公司收取的利率为 8%,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解释这种差异,就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