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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要预缴,相关法律条文麻烦发一下,谢谢

84784985| 提问时间:07/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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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文件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7/2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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