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教一下,办理出口退税是要在收汇之后吗?

84785018| 提问时间:2024 07/22 16:41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bamboo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6号 )第八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①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①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②种至第③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也就是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出口企业属于上述情形的,企业将税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退税申报系统扩展信息中将存在提供收汇资料的信息,企业进行退税数据录入时,需要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的录入。 如不属于上述情形,出口企业除主管税务机关特殊要求外,无须收汇后申报。在退税申报期截止日(次年四月份申报期)收汇即可。如退税申报期截止日(次年四月份申报期)未收汇,除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外,适用免税政策。
2024 07/22 16:53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最新回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