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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第二段中提到的非经营者是指什么样的角色

84785031| 提问时间:2024 07/2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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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能截图看下的 我看到的是这个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2024 07/25 12:35
84785031
2024 07/25 12:45
不好意思,是我少打了一个子,二十七条
郭老师
2024 07/25 12:56
1.经营用户与非经营用户区的区分依据 对于用户是否为经营者的认定,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条,根据其是否长期大量从事经营性活动作为其是否是经营者的判断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条对经营者进行了定义,即“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其中并没有提供经营者的客观认定标准。我国法律规则的设计一直以来均沿袭“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1]为防止挂一漏万常常不进行详细的规则设定。因立法原则性过强,在法律适用中也常常导致各主体对规则理解不一、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的情形出现。电商平台进行的交易具有更强的信息可视、可溯性。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条并未紧随“大数据时代”进行修改,但并不妨碍在实践中根据用户的网络特征进行经营者身份的区分 判断用户是否具有经营性往往通过有无市场主体登记、是否存在经营持续性与交易量三个方面。具有市场主体登记的用户,只要从事与其登记范围一致的经营活动,就一定是经营者,在司法判断中较为便利。但与此相对的,C2C平台中认定未经市场主体登记的用户是否为经营者,则因C2C平台“非经营性”的预设而产生了认定困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条对经营者的定义,未经市场主体登记的主体,只要持续有偿的从事经营活动,同样可能属于经营者的范畴。通过对各电商平台观察,许多并不被视为经营者的卖家(如二手交易平台中的卖家、部分微商等)常常具有长期、大量进行交易的特征,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条中经营者的特征是相符的。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目前鲜有将C2C平台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的案例,正是因为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经营持续性与交易量给出时间、数量上的标准,从而失去了将明显存在长期、大量销售商品行为的用户认定为经营者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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