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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不执行事务人只享有监督权。撤销权是指谁享有的?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4 07/26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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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024 07/26 07:49
84784994
2024 07/26 07:52
这里的非事务执行人?意思就是非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吧?非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还有监督权?
廖君老师
2024 07/26 07:54
您好,是的,非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和撤销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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