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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教一下 1、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这四个企业的出资人向内转让,向外转让,各自都有什么规定,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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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出资人转让分为向内转让和向外转让,以下是不同企业类型的转让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
向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
向内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
向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向内转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向内转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较为自由,出资人可以在公司内部自由转让其股份,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外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07/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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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6:09
有限合伙企业:
向内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老师,向内转让,您读一读,也是向外转让啊?
朴老师
07/26 16:14
这里的“向内转让”不是向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里说的是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重点在于这个“合伙人以外的人”,是指将份额转让给原本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其他人。这是有限合伙人的对内转让规则,强调的是向合伙企业内部原本不存在的成员转让份额。
而向外转让通常指的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之间的转让。
84784959
07/26 16:30
【而向外转让通常指的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的转让,怎么是向外转让通常
朴老师
07/26 16:37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之间的转让被称为“内部转让”,而非“向外转让”。
内部转让在很多情况下限制较少,因为不会引入新的合伙人,不会对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向外转让一般指的是合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
84784959
07/26 16:48
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转让较为自由,向外转让也自由,只是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对不对,老师?
朴老师
07/26 16:53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84784959
07/26 16:56
【有限责任公司:
向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个不对吧,老师,24年公司法变已经了。
朴老师
07/26 17:05
2024年新施行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规定确实发生了变化。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但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否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产生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有别于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