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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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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也就是说所设立的动产抵押,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抵押物本身的价款能够得到偿还。
例如,A 企业向 B 企业购买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生产设备,B 企业为了确保能收回这 100 万元设备款,与 A 企业约定以这批设备作为抵押物设立动产抵押。
“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这里强调了时间限制,即抵押物交付后的 10 天内要完成抵押登记的手续。
比如上述例子中,生产设备交付给 A 企业后,B 企业必须在 10 天内办理好抵押登记。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意思是在满足前面条件的情况下,这个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所设定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假设 A 企业在购买这批设备之前,已经将设备抵押给了 C 企业用于担保另一笔债务,但 B 企业的抵押权是基于设备价款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那么当需要处置抵押物来偿债时,B 企业优先于 C 企业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具有很强的效力。
比如,A 企业将设备送去维修厂维修但未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厂对设备享有留置权。即便 B 企业的抵押权满足上述条件,在受偿顺序上,维修厂的留置权仍优先于 B 企业的价款抵押权。
总的来说,这句话的意思是为了保障动产交易中出卖人的价款能够得到优先受偿,同时也对这种优先效力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07/28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