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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2×23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在8个月后转让给丙公司。该部分股权转让后,甲公司持有的剩余10%的股权将不再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假设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投资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相关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对剩余的10%的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吗

84784973| 提问时间:07/29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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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同学你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后不能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
07/29 19:15
84784973
07/29 20:02
虽然剩余的10%股权在甲公司转让30%股权后将不再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但在2×23年末,甲公司尚未出售30%的股权,因此剩余的10%股权在此时仍然能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所以,在2×23年期间,甲公司应当对剩余的10%股权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84784973
07/29 20:04
答案:对 这是解析,老师看下这说法有道理吗
CC橙老师
07/29 22:30
是的,没有出售时是的,股权转让后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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