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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是什么意思,企业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可以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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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指的是在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然而,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法律规定不要求具备这一要件。
例如,甲企业由于原来的一笔买卖欠乙企业100万元,现在乙企业由于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占有了甲企业的货物,乙企业可以对此货物进行扣留,等待甲企业偿还前面的100万元。这种情况在自然人之间是不行的。
企业间债务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为确保交易安全,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07/30 16:47
84785042
07/30 16:49
遇上面这一条,跟你说的不一样啊,这不法院支持第三人请求返还么
朴老师
07/30 16:58
“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指的是在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一般来说,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然而,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法律规定不要求具备这一要件。
例如,甲企业由于原来的一笔买卖欠乙企业100万元,现在乙企业由于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占有了甲企业的货物,乙企业可以对此货物进行扣留,等待甲企业偿还前面的100万元。这种情况在自然人之间是不行的。
企业间债务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为确保交易安全,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的原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乙公司无法回收对甲公司的货款,故意借用甲的设备,并通过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受偿。这种情况下,虽然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如果法院认定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那么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返还留置财产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