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甲是付款人,以商业汇票的方式转给丙,丙又背书给了丁,但是由于丁未在期间内提示承兑,被拒绝承兑了,甲可以拒绝承兑吗?丙可以拒绝付款吗?虽然过了期限,但是甲还是应该付款是吗?丁只是丧失了所有他的前手的追索权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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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在商业汇票的流转过程中,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示承兑并因此被拒绝承兑,出票人(甲)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背书人(丙)可以拒绝付款。
在商业汇票的操作中,甲作为出票人,一旦签发汇票即视为承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因此,尽管丁未及时提示承兑导致被拒绝承兑,甲作为出票人仍应对外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丙作为背书人,其主要作用是转移汇票权利给丁,并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意味着丙可以在丁未能及时提示承兑的情况下,拒绝再次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甲不能拒绝承兑,而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丙可以合法地拒绝再次付款,因为他已经通过合法的背书转移了汇票权利。汇票的持票人丁虽丧失对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能向甲主张权利。
07/3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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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3:18
老师,汇票的持票人丁虽丧失对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能向甲主张权利。这句话啥意思啊?丧失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意思是丁还是可以去找甲和丙追索吗?
耿老师
07/31 07:24
你好!是的,正是如此。**丁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对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向甲和丙追索**。具体分析如下:
- **关于追索权的定义和应用**: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追索票据金额的权利。这种权利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在票据未获得支付时有途径要求补偿。
- **甲的责任**:尽管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承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甲)仍需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丁丧失了对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他仍然可以要求甲支付汇票金额,因为甲作为无条件支付承诺的出票人,其责任是终极的。
- **丙的责任和角色**:丙作为背书人,通常在其背书后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责任转嫁给后手(即丁)。但若丙在背书时有特殊约定(如连带责任担保等),则丁可能仍能向丙追索。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指的是除了甲和丙之外的、在背书链条中位于丁之前的所有其他背书人。由于丁未能在期限内提示承兑,导致这些背书人不再对丁负有支付责任。
综上,尽管丁丧失了对部分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他依然保有向甲和可能的丙追索的权利。这反映了票据法在保护持票人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