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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物的价值什么时候确定 老师好,如果甲借给乙100万,丙用自己的车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时车值100万),到期,债务人乙无力偿还,债权人甲要求拍卖变卖丙的汽车,这个汽车结果只卖了80万,差的20万怎么处理?要求丙继续偿还20万吗?我觉得车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是值100万,债权人是按照当时的车价同意丙担保的,现在车掉价了,差额应当由丙补齐,这么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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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在设立抵押时确定。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若低于原价值,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变现所得主张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债权将按照一般债权接受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抵押物的价值是在抵押合同签订时依据当时的市场条件确定的。这一评估确保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然而,市场价值的波动可能导致抵押权实现时的清偿效果与最初预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抵押人,并不承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差额部分的责任。因此,债权人甲只能就汽车拍卖得到的80万元优先受偿,而无法要求丙继续偿还剩余的20万。
08/01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