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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分别是什么?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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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更广泛,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要视同销售。
2.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增值税可能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一般不视同销售,除非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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