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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优先购买权 1.请老师梳理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有无优先购买权的对比。 2.关于有限合伙人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未购买,也没同意转让的,怎么处理跟普通合伙人一样吗?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4 08/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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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在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对比如下: 普通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当该财产份额由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24 08/0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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