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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核算范围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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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定义
广告费:主要指通过广告媒介方式的宣传支出,例如通过广告公司/媒体在电视、互联网、广播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宣传,接受广告服务并取得广告费发票。
业务宣传费:主要指未通过广告媒介方式开展的宣传,例如发放宣传资料、发放纪念品、礼品等;业务宣传的形式多样,并不限于接受宣传服务,有时只是接受对方的个人劳务或技术服务,如果实质为业务宣传,也应归属于业务宣传费范畴。
二、政策依据
一般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定行业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等文件,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其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其他相关规定
筹建期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三、核算范围注意事项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与企业的营业收入有直接关系。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并且符合税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必须是在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内发生的,并且支付给合法的广告或服务提供商。
企业在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时,必须保留相关的票据和凭证,并且需要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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