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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没懂,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就是债权优于物权,我没懂“买卖不破租赁”的意思,就是比如不动产的话,租赁先存在,后才出售不动产,这样子租赁关系是由于买卖关系的 我没懂这个买卖不破租赁根 “债权优于物权有啥关系,” 租赁关系是债权,那这句话里面的物权是啥?

84784986| 提问时间:08/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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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及原理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 5 年。在租赁期的第 2 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此时,丙不能要求乙立即搬离房屋,乙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二、租赁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在此原则中的体现 租赁关系是债权: 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使用状态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例如,乙依据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这种权利就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 物权:这里所说的物权主要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 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境中,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即从原出租人转移到新的买受人。 比如前面例子中的甲将房屋卖给丙,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就是一种物权。 三、“买卖不破租赁”体现债权优于物权的原因及解释 通常情况下,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买卖不破租赁”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从保护承租人利益角度: 租赁关系通常是承租人基于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建立的。如果仅仅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就打破原有的租赁关系,会对承租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和损害。 例如,承租人乙可能已经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投入了设备用于商业经营等,如果因为房屋买卖就终止租赁关系,会给乙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 从交易秩序稳定角度: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租赁市场中,如果承租人总是担心租赁物会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导致租赁关系不稳定,那么会降低租赁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效率。 同时,这一规则也促使买受人在购买不动产时,充分考虑到租赁关系的存在,使其在交易时更加谨慎,避免因忽视租赁关系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下,虽然新的所有权人取得了物权,但原有的租赁关系(债权)仍然保持有效,这就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得到保护,即突破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是为了实现更公平合理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价值平衡。
08/08 12:25
84784986
08/08 12:29
谢谢老师,我再问一下那预告登记的那个,谁是债权谁是物权
朴老师
08/08 12:33
1.债权方面在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请求进行不动产交易(如房屋买卖)的一方基于合同所享有的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的权利就是债权。例如,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就拥有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在将来某个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债权请求权。这种债权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对权,只在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2.物权方面预告登记本身不是物权的设立,但它是与物权的取得密切相关的一种措施。当预告登记所指向的不动产交易完成,即办理了正式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手续后,购房人才能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在预告登记阶段,虽然还未实际取得物权,但预告登记使得债权请求权具有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即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为将来物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以购买商品房为例,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进行预告登记,此时购房人享有的是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债权;而通过预告登记,使得购房人在将来满足一定条件时能够取得房屋的物权(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预告登记起到了衔接债权和物权的关键作用,增强了债权实现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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