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解释下后两个吧,麻烦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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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追索权: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享有追索权,这个权利的时效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比如说,您持有一张汇票,在到期后去承兑时被拒绝承兑了,那么从这一天开始计算,6 个月内您有权向您的前手进行追索。假设 A 向 B 签发了一张汇票,B 又背书转让给了 C,C 在承兑时被拒绝,那么从被拒绝承兑之日起 6 个月内,C 有权向 B 进行追索。
再追索权: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得到清偿后,他对其前手又有了再追索权。这个再追索权的时效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例如,C 向 B 行使了追索权并且 B 进行了清偿,那么从 B 清偿的这一天开始,3 个月内 B 有权对其前手(比如 A)行使再追索权。或者如果 C 对 B 提起了诉讼并获得清偿,那么也是从这一天起 3 个月内 B 可以对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08/12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