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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这持票人有票据权利吗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4 08/1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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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再斌 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持票人的权利不仅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还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和复本交付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的,‌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相对应。‌持票人的权利受到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
2024 08/13 16:36
84785034
2024 08/13 16:38
甲向乙交付票据,乙交付给甲货物,货物有瑕疵,那么甲可以对乙进行抗辩,那么乙取得票据权利了吗
姜再斌 老师
2024 08/13 1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而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这意味着,‌作为持票人的销售方,‌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时,‌可以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因此,‌即使销售的货物有问题,‌销售方作为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可以在必要时向相关债务人请求支付或赔偿
84785034
2024 08/13 17:04
我是说乙取得票据权利了没,没有问你票据权利是啥
姜再斌 老师
2024 08/13 20:53
你好,我的说就是证明乙取得了票据权利。
84785034
2024 08/13 22:08
另一种情况,甲是强迫非正常方式取得票据,无偿转让给了乙,那么甲乙都是没有票据权利的是吧
姜再斌 老师
2024 08/14 08:03
你好,是的。根据提供的信息,‌如果甲是通过强迫等非正常方式取得票据,‌并且无偿转让给了乙,‌那么甲和乙都不享有票据权利。‌这是因为甲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违反了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同样,‌如果乙明知甲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票据而接受无偿转让,‌乙也属于恶意取得票据,‌因此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不具备票据权利人的资格,‌因为他们都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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