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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好,这未缴纳出资不应该是董事会书面发出催缴书,还不出资的,要发出失权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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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通常是董事会书面发出催缴书。如果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董事会可以发出失权通知。
而您提到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的情况,与董事会催缴出资的流程有所不同。
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一种公司内部治理的措施,与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程序是相互独立的机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公司股东甲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甲的股东资格。这种情况下,即使甲请求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08/16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