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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这3个保证有什么区别

84784997| 提问时间:08/1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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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责任,即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责任范围通常限于主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保证人或主债务人追索全部债务。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不需要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范围可能更广,除了主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外,还可能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可能同时存在物权担保(如抵押权、质权)和人的担保(即保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或者同时实现两者。
08/1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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