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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那些行为必经复议直接诉讼,哪些行为可以选择复议,哪些行为可以选择复议又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我做错好多次了

84785000| 提问时间:08/1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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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章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 ①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②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08/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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