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质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出质的权利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老师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实在不懂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08/21 08:34
廖君老师
08/21 08:37
您好,还是用例子比如好理解
比如:张三为了向李四借款1万元而将自己的一枚钻戒质押给李四,而李四仍然不满足,担心钻戒贬值或者价格波动太大,要求张三另行提供担保,张三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王二,请求王二担任保证人为张三的这1万元债务向李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王二想张三已经提供了一枚价值不菲的钻戒做质押,估计钻戒的价值远远在1万元以上,而且物的担保是优先于人的担保的,在有质押担保而且物的担保很充分的情况下保证担保应该实际上等于没有任何风险。于是经过张三的一番劝说,王二答应了张三的请求。谁知道债务到期后张三果然还不上借款,而且李四还声称免除了张三的质押担保责任,将戒指还给了张三。此时张三消失无踪,李四要求王二必须为张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四的行为不当的扩大了王二的责任风险,对王二是很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允许李四擅自放弃质权,则不能排除张三李四合谋诈骗王二的财产的可能。因此,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李四放弃质权,则同时免除王二的保证责任。这样的话,王二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了。
84784991
08/21 08:49
老师这个好难。经济法应该没有详细讲吧?我考虑下琢磨下
廖君老师
08/21 08:51
您好,书上不会有例子的,您参考下哈
84784991
08/21 08:54
感谢老师
廖君老师
08/21 08:54
亲爱的朋友,您太客气了, 祝您生活顺意~ 考试顺利~
希望能帮助到您, 感谢善良好心的您给我一个五星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