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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定,就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在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那建筑公司怎么可以有简易计税,也有一般计税呢?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4 08/2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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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小天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审计师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以下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36个月不得变更,是针对具体的项目而言。如果是不同的项目,则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
2024 08/22 10:07
84784993
2024 08/22 10:11
依据的税收文件是多少
蓝小天老师
2024 08/22 10: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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