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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以下这句话是经济法哪个知识点的内容?我完全没有印象,不知道说的是啥,可以简单帮解释一下吗?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84784971| 提问时间:08/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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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这句话涉及到经济法中的"买受合一"原则。在合同法中,买受合一是指买卖合同中的买受双方合同主体一致的情况。根据买受合一原则,如果在一项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是同一人,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视为是买受合一的,即买方和卖方是同一主体。 在你提供的这句话中,描述了当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时,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如果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应当返还给原买受人;如果剩余不足,原买受人需要清偿这部分不足的费用。 这种情况下,买受合一原则适用于标的物的处理,确保在买卖合同中买受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处理
08/22 11:18
84784971
08/22 12:10
老师这个法条的意思是出卖人把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就在自己手里,把卖了的钱剩下的给买受人。也就相当于保留了一开始约定的货物价款,但是他不是已经取回标的物了吗,买受人没赎回,为什么出卖人还能保留价款? 我的理解:不管是出售给原买受人,还是出售给第三方,对于出卖人来说,都是卖掉了,所以这个价款对应的金额都是可以拿到的 ,请问以上理解正确吗?
CK老师
08/30 16:21
也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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