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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哪些事项不得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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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合伙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众多事项需要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然而,并非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部分重要事项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下是合伙企业中不得由合伙协议自主约定的事项: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使合伙协议中有其他约定,也必须符合这一法律要求。
竞业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受合伙人个人行为的影响。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确保了利润与风险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公平分配。
合伙人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些主体的加入可能会带来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而劳务出资难以量化和评估。
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有助于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
08/25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