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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的存货过了保质期,进行报废处理后,是否需要进项转出?有没有政策依据

84785002| 提问时间:08/2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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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根据当前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存货如果因为超过保质期而进行报废处理,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规定有其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包括《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和《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等。 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况。 政策依据: 根据《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和《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纳税人因库存商品超过保质期而需销毁处理的,可视为正常经营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根据浙江12366中心的答复,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08/2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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