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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司是乙方,是建筑劳务行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供主材,同时合同还约定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为3%,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这种情况下,我司可以将劳务再分项分包出去吗?我司收到的劳务专票、机械台班服务费专票、零星材料及机工具专票等可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84784982| 提问时间:08/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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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可以再分包,收到的专票都能抵扣。记得合同要明确责任,合规操作哦!
08/2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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