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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问我觉得是成立的,因为题中写了连带保证责任不就应该先找乙的再找丁公司吗?

84784997| 提问时间:08/2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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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可以并不代表是必须的。
08/29 12:30
84784997
08/29 12:39
你说的是债权人的权利,我想问的是丁公司的主张为什么是不对的?
瓶子老师
08/29 12:42
丁公司主张银行应该先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经济法规则,银行无权优先要求乙公司担责,而是在丁公司无法履约时可以向乙公司索取权利。因此不正确。
84784997
08/29 12:48
为什么是丁公司优先呢
84784997
08/29 12:51
其实是不是这个意思,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的时候,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保证责任,如果不是债务人的物保,物保和人保哪个先实现都无所谓。然后再是人保,人保再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不是这么个过程。然后还有就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只是人保不涉及物保对不?已经晕了,谢谢
瓶子老师
08/29 12:54
对的,理解的比较合适。建议结合题目记忆比较方便,没有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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