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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应该免征土增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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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09/03 17:54
84785031
09/03 17:56
这个问题可不可以免征土增税
科佳老师
09/03 18:02
是的,是免征土地增值税。
84785031
09/03 18:03
题目答案 这个属于不可免征土增税呢
科佳老师
09/03 18:1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