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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不理解这个的意思。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支付。 不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可以详细举例说明吗?

84785028| 提问时间:09/05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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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概念解释 “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数量等加以确定的物,例如大米、钢材等。在交易中,种类物在特定化之前只是一类物品的统称,不能明确具体指向哪一个或哪些物品。只有通过特定的方式将其从同类物品中区分出来,才能视为完成交付。 交付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的承担等法律后果。如果种类物没有特定化,就无法确定所有权到底转移到了哪个具体的物品上,也就不能确定风险由谁承担。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当买卖双方没有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进行约定时,如果标的物是种类物,出卖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该种类物特定化,明确该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是哪些物品。如果出卖人没有通过装运单据注明、在物品上加盖标记或者通知买受人等方式让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能够被清晰识别,那么当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这个风险,法院会支持买受人的主张。 二、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 1000 吨钢材,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负担。 如果甲公司只是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说要出售 1000 吨钢材,但没有采取任何特定化的措施,比如在装运的钢材上没有做任何标记,也没有在装运单据上明确注明是卖给乙公司的哪一批钢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这批钢材全部损毁。此时,乙公司可以主张不负担这批钢材毁损的风险,因为甲公司没有将标的物特定化,无法确定损毁的这批钢材就是卖给乙公司的那批。 反之,如果甲公司在钢材上加盖了标记,表明是出售给乙公司的货物,或者在装运单据上明确注明了这批钢材的规格、数量以及是卖给乙公司的,那么就完成了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钢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风险的承担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能由买方或卖方承担,具体取决于其他法律规定和交易的具体情况。
09/0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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