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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计算的时候要在固定付款额里面减去租赁激励的金额嘛?还是激励部分单独冲减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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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在计算租赁负债时,不需要在固定付款额中直接减去租赁激励的金额。相反,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应当在确认使用权资产时予以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这意味着,租赁负债不包括已经支付或被视为已支付(如因租赁激励而获得的折扣)的金额。
使用权资产则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包括了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在租赁开始日或之前已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如果存在租赁激励,应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这是因为租赁激励实质上减少了承租人为获得资产使用权而支付的总成本。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在确认使用权资产时,会考虑租赁激励的影响,并相应减少资产的初始计量值。而租赁负债则是对未来支付义务的现值进行评估,未支付的部分才构成负债,已通过激励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其中。
综上所述,当涉及租赁激励时,应将其视为对使用权资产成本的调整,而非直接从租赁负债中扣减。这种方法确保了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也符合新租赁准则的要求。
09/06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