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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假设A公司的甲股东转让给外面的乙,且转移登记,没有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比如丙知道了,在同等条件下还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吗,法院是支持还是不支持

84784993| 提问时间:09/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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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给外部人士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其中,**通知义务**和**优先购买权**是两个关键的法律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他们的同意,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项规定旨在确保股权转让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同时保护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如果未履行这一通知程序,可能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果股东未被适当通知,他们仍有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通常会支持这种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如果可以证明转让方未遵守法定的通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案例显示因未能满足通知的法定要求而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情况。 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通知和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一些调整,使得流程更加简化和明确。例如,将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改为只需通知其他股东,且明确了未答复的后果。这些变化旨在提升股权转让的效率,同时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首先查阅公司的章程,了解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其次,应考虑所有相关法律要求,包括适当的通知方式和内容。如果股东未能收到适当的通知,他们可能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除非转让方能够证明他们已完全遵守了所有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的甲股东在转让股份给外部人士乙时未通知其他股东如丙,并且已经完成了转移登记,但丙在得知情况后希望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丙在同等条件下通常应该还能行使这一权利。法院一般会支持这种主张,特别是如果可以证明甲股东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
09/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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