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8年已在税务局备案享受营改增简易征收,有备案表,税务局在受理人处加盖税务业务专用章,现主管税务所主张不能适用简易征收,要去补交税款和滞纳金。针对该问题,我方能否以受理备案表为由拒绝,如确需补交税款,可否由备案表主张不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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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关于能否以备案表为由拒绝补交税款
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以备案表为由拒绝补交税款。虽然企业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但如果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有权要求企业补交税款。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有权进行调整。企业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但不能单纯以备案表来对抗税务机关的决定。
二、关于能否以备案表主张不缴纳滞纳金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是依据备案进行的税务处理,并非故意少缴或不缴税款,一般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不缴纳滞纳金的主张。
最终是否能够不缴纳滞纳金,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等,那么企业可能仍需缴纳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是由于政策理解偏差等非企业故意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税务机关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免收滞纳金。
2024 09/12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