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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再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老师有例题吗 我想做一遍

84784997| 提问时间:09/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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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案例一】:纳税人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50%  =282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282250  =282250(元)。  【案例二】: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2000000×35%-65500)×50%  =317250(元);  应纳税额为:  2100000×35%-65500-317250  =352250(元)。 特殊情形 01 多处取得:  【案例三】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和D,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原适用税率20%)和40万(原适用税率30%)元,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共6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600000×35%-65500)×50%  =72250(元);  应纳税额为:  600000×35%-65500-72250  =72250(元)。02 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案例四】若纳税人赵某经营个体工商户E,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50%=279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279250=279250(元)。   【案例五】若纳税人孙某经营个体工商户F,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应纳税额为:  2400000×35%-65500-6000-314750=453750(元)。
09/1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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