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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业务,总分公司税率相同,总公司中标可以由分公司开票收款归集成本报税吗?如果不可以是根据哪个文件判定?四流合一?

84784975| 提问时间:09/21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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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09/21 13:18
84784975
09/21 13:27
我是物业行业也可以对吗,那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需要什么手续吗
廖君老师
09/21 13:31
您好,物业行业是不是参考适用咱要跟专管员确认的,文件中说的是建筑企业的 1.总公司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明确授权事项、范围、期限等关键要素。 1.分公司负责人签收授权文件,并确保其严格依照授权内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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