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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这里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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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09/24 22:30
84784997
09/24 22:36
请问如何才能达到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呢?
廖君老师
09/24 22:39
您好,以下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 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 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④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不受此比例限制);
⑤ 合并企业必须整体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