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房开公司把已租商铺物业及未售空置房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收取A房开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及代收水电费。于2024.8.18,A房开公司与B物业公司解除合同,A房开公司与C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C物业公司收取商铺及空置房8.1-8.31的物业费及空置房费用,,款项也打进了C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但是8.1-8.18物业费是属于B物业公司的,。这个账目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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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以下是这种情况的账目处理方式:
一、C 物业公司的账目处理
1. 收到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全额收到的 8 月物业费及空置房费用)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2. 确认收入时:
• 8 月 19 日至 8 月 31 日的收入:
•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对应 8.19 - 8.31 的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 - 8.19 至 8.31)
贷:其他应付款 - 代收水电费(代收的水电费金额)
3. 核算应支付给 B 物业公司的款项:
• 借:其他应付款(暂挂应支付给 B 物业公司的款项)
贷:应付账款 - B 物业公司(8.1 - 8.18 的物业费及可能的代收水电费)
二、A 房开公司的账目处理
1. 与 B 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时:
• 确认应结算给 B 物业公司的款项(如果有未结清费用):
• 借:管理费用 - 物业管理费(8.1 - 8.18 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应承担的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 - B 物业公司
2. 与 C 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时,无需特殊账务处理,按照新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B 物业公司的账目处理
1. 确认对 A 房开公司的应收款项:
• 借:应收账款 - A 房开公司(8.1 - 8.18 的物业费及可能的代收水电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 - 8.1 - 8.18)
贷:其他应付款 - 代收水电费(代收的水电费金额)
2. 收到 C 物业公司转来的款项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A 房开公司。
09/26 17:09
84784980
09/26 17:15
老师你好,挂c物业公司第三笔分录到时候怎么冲掉呢?要c物业公司付给b物业公司吗?
蓝小天老师
09/26 17:19
在前面的问题中提到的 C 物业公司的第三笔分录“借:其他应付款(暂挂应支付给 B 物业公司的款项),贷:应付账款 - B 物业公司(8.1 - 8.18 的物业费及可能的代收水电费)”,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冲掉:
一、C 物业公司直接付给 B 物业公司
如果 C 物业公司将属于 B 物业公司的款项直接付给 B 物业公司,那么在付款时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 B 物业公司
贷:银行存款
这样就冲掉了之前暂挂的应付款项。
二、A 房开公司协调支付
也有可能是 A 房开公司在与两家物业公司的交接过程中,协调支付这笔款项。
1. 如果 A 房开公司先将款项付给 C 物业公司:
• A 房开公司付款给 C 物业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 - B 物业公司(假设 A 房开公司挂账在这个科目)
贷:银行存款
• C 物业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暂挂应支付给 B 物业公司的款项)
2. 然后 C 物业公司再将款项付给 B 物业公司:
• C 物业公司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 B 物业公司
贷:银行存款
84784980
09/26 17:30
像这种物业费这种情况,假如第三季度应收是5万,只收到2万,确认收入按照2万计提税金了吗?还是5万呢?到年度汇算清缴也是这种情况当年的收入没收的回来
蓝小天老师
09/27 09:14
物业费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第三季度应收物业费 5 万,即使只收到 2 万,也应按照 5 万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当年有部分物业费未收回,同样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应收未收的物业费确认为收入,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不是仅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
84784980
09/27 10:22
上述分录为什么确认收入不计提税金呢?
蓝小天老师
09/27 10:31
税金要等开票的时候才能确认
84784980
09/27 10:36
但是商铺个人物业费基本不需要开票的
蓝小天老师
09/27 10:42
如果不开票,报未开票收入的时候再确认税金
84784980
09/27 11:27
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客户)实际上是在享受这些服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清洁、安保、绿化、设施维护等。这些服务是持续提供的,并且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即消耗了这些经济利益。物业费收入可以视为在提供服务的时段内逐步确认的吗。?还是一定按照准则?
蓝小天老师
09/27 11:31
物业费收入可以视为在提供服务的时段内逐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和准则,具体分析如下:
1. 会计准则方面: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物业服务是长期为业主持续提供的重复性劳务,所以应按照服务的实际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业主也享受了服务带来的利益,所以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应在服务期间逐步确认收入。
2. 税务法规方面: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物业费收入应按照服务的实际提供时间来确认,而不是以款项的收取时间为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物业费且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会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但这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服务提供期间逐步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