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数罪的情况下,什么时候按处罚较重定罪(这个是指吸收原则吗),什么时候又按合并定罪呢?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你好
主刑的并罚规定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不能将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2.数罪均系同种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3.数罪系不同种自由刑的,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被吸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附加刑的并罚规定1.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两个以上财产刑的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3.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的并罚。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下的并罚,采用吸收原则,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下附加刑的,合并执行。
09/28 19:29
84784994
09/28 21:03
涉嫌职务犯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票为什么就可以择一重罚,其他的涉税犯罪都是数罪并罚吗
高辉老师
09/28 21:14
下面这个问题,我问下律师给您回复
高辉老师
09/28 21:37
适用“择一重处”原则时,违反的是多个(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这里的”多个法律规范”是指形成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形,既可能是同一领域的,也可能是不同领域的。但一定不能是同一法律关系,否则不能适用该条款。注意违反多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就是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涉税的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适用
高辉老师
09/28 21:37
律师给发的,给您参考
84784994
09/28 21:42
其他的涉税犯罪是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以要并罚的意思?最后一句话没读懂
高辉老师
09/28 21:45
意思是 涉嫌职务犯罪和虚开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择一重罚
都是涉税犯罪 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就不适用择一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