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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了三十个车位用于出租出售,入了投资性房地产,现在有一部分出租了,收入入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和出售部分车位都需要做折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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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规定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是需要计提折旧的;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计提折旧。
二、出租部分车位的处理
成本模式计量
如果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那么出租部分的车位需要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如,公司购买车位的总成本为 30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20 年,残值率为 5%。则每个车位每年的折旧额 =(300 万元 / 30)×(1 - 5%)/20 = 4.75 万元。如果有 10 个车位出租,那么出租部分车位每年的折旧费用为 47.5 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出租部分的车位不计提折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出售部分车位的处理
出售前
在车位未出售之前,无论是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只要车位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处理方式与上述出租部分类似。
出售时
当车位出售时,应将该车位从投资性房地产中转出,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成本模式下)或冲减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模式下)。出售车位取得的收入与转出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某个车位原值为 10 万元,已计提折旧 2 万元,出售价格为 12 万元。出售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 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 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8 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 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 10 万元
所以,公司购买的用于出租出售的车位,是否需要做折旧取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出租部分车位需要计提折旧;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出租部分车位不计提折旧。而出售部分车位在出售前的处理与出租部分类似,出售时需进行相应的转出和结转成本处理。
09/29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