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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个项目,校外课教育,家长把钱都划入共监管户,等学期末结束,再按照合同各自的比率分配机构、教育的成本和收益相关,非学历教育适用简易增值税计算。我应该是按照总收到的钱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确认为收入并简易计税,还是按总收到钱确认为收入并把给其他方的钱列为成本并按总收入的6%计税?

84785013| 提问时间:09/2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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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非学历教育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下,应按照总收到的钱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确认为收入并简易计税。 理由如下: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简易计税方法是针对特定应税行为的一种简化计税方式。对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其征收率一般为 3%。简易计税的目的是为了简化纳税计算和申报流程,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种计税方法通常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应税行为,其核心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复杂的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 按照实际经济利益流入确认收入 在这个校外课教育项目中,家长将钱划入共管账户,这些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教育机构。然而,教育机构并不是这些资金的完全所有者,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在学期末需要按照一定比率分配给其他方。因此,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看,教育机构真正能够确认的收入应该是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部分。 例如,家长共划入 100 万元资金到共管账户,按照合同约定,教育机构在学期末需要分配给合作教师、场地提供方等其他方共计 40 万元,那么教育机构实际确认的收入应为 60 万元。 与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分配相一致 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这个项目中,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即学期末按照各自的比率分配机构、教育的成本和收益相关。这意味着教育机构的收入是在扣除了给其他方的成本和分配份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教育机构在该项目中的经济利益流入情况。 三、成本和收入的区分 给其他方的钱应列为成本而非收入的一部分 给其他方的钱,如支付给合作教师的报酬、场地租金等,是教育机构为了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与教育机构的收入来源不同,不能将其列为收入的一部分。如果将给其他方的钱列为收入,再按照总收入计税,会导致重复计税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例如,教育机构支付给合作教师的报酬是为了获得教师的教学服务,这是教育机构的成本支出。如果将这部分报酬列为收入,然后按照总收入的 6% 计税,就会使教育机构承担过高的税负。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要求进行计税 非学历教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按照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收入乘以征收率(一般为 3%)计算应纳税额。这样既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又能准确反映教育机构在该项目中的实际税负水平。 例如,教育机构确认的收入为 60 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则应纳税额为 60 万元 × 3% = 1.8 万元。 所以,在非学历教育项目中,应按照总收到的钱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确认为收入并简易计税,这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教育机构的经济利益流入和税负水平,符合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09/29 18:42
84785013
09/29 21:14
如果支付给其余成本方是成本科目,但是确认收入确实差额,不就是导致毛利很低?准确应该分别用什么会计科目?
朴老师
09/29 21:43
成本就是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84785013
09/29 22:02
这样的毛利不就是很低咯对不对??
朴老师
09/30 07:51
同学你好 同学你好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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