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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可以按2%税率自开普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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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财税〔2014〕57 号等文件规定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然后减按 2% 缴纳增值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含税销售额为 10.3 万元的旧设备,该设备为 2008 年 12 月购买,其计算方法为:销售金额为 10.3÷(1+3%)=10 万元,应纳税额为 10×3%=0.3 万元,按 2% 征收增值税即减征额为 10×(3%-2%)=0.1 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 0.2 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将减征的 0.1 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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