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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房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怎样将前期预缴增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转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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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房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前期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和计税依据如下:
会计处理步骤:
1. **确认收入**:
- 当房开企业确认收入时,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认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 **计算应交税费**:
- 根据确认的收入金额,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 如果之前已经预缴过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且预缴金额超过了实际应缴税额,那么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多缴的部分从“应交税费”科目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4. **编制会计分录**:
-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 同时,如果存在多缴税额需要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情况,则借记“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计税依据: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营业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主要是根据其销售不动产的价款来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 **增值税附加税**:
- 增值税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通常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这些附加税是基于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的。
综上所述,房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如果需要将前期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其计税依据主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以及相关的税率或征收比例。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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